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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与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 负责人郭玉霞,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万军,男,汉族,1970年生。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小国,男,汉族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

负责人郭玉霞,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李万军,男,汉族,1970年生。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小国,男,汉族,1972年生。

被告樊秋霞,女,汉族,1975年生。

被告赵明,男,汉族,1988年生。

被告张丽英,女,汉族,1987年生。

被告牛海军,男,汉族,1986年生。

被告郭乐,女,汉族,1988年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开封县支行)诉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邮政开封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万军、被告赵明、牛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国、樊秋霞、张丽英、郭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开封县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签订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六人三户分别向原告借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借期一年,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三户互相承担联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于2013年8月17日向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三户各发放贷款人民币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应于每月17日前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开始,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已逾期131天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六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并判定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346.27元、利息3165.06元(计算至庭审之日),及至被告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并由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举证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邮政开封县支行与被告王小国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年利率为15.3%;贷款用途为进饲料;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王小国、樊秋霞系夫妻关系。另查明,2013年8月17日邮政开封县支行与被告王小国、樊秋霞、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该六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对因该次放贷行为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还查明,被告王小国还剩余借款本金19346.27元。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邮政开封县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联保协议书能够证明被告王小国、樊秋霞借款事实的存在及被告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小国、樊秋霞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下欠本金19346.27元、至被告王小国、樊秋霞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小国、樊秋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346.27元、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

二、被告赵明、张丽英、牛海军、郭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六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 艳

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辰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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