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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伦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伦,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东方红拖拉机厂下岗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伦,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东方红拖拉机厂下岗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伦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曹伦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信用报告及私刻来好客石材经销部公章伪造的收入证明等,虚构房屋装修,骗取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25138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4年4月份,被告人曹伦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信用报告及及私刻来好客石材经销部公章伪造的收入证明等,虚构房屋装修,骗取中融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112.2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曹伦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信用报告及私刻来好客石材经销部公章伪造的收入证明
等,虚构房屋装修,骗取信和汇金信息服务公司37209.36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4、2014年7月份,被告人曹伦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信用报告及私刻来好客石材经销部公章伪造的收入证明等,虚构用途,骗取鼎盛盈通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0000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另查,被告人曹伦于2014年7月28日向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曹伦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收入证明,借款信用表,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还款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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