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双林,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李彦青,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双林与被告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彦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双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王双林承担。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晓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