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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林与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双林,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李彦青,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双林与被告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双林,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李彦青,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双林与被告李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彦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双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王双林承担。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晓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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