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58号 原告王开印,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凤印,男,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侯法秀,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 在审理原告王开印与被告赵凤印、侯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2日原告王开印以该借款双方协、已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开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