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史永刚,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告王雪宾,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刚与被告王雪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刚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永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史永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波 审 判 员 郭卫锋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