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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永刚与王雪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史永刚,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告王雪宾,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刚与被告王雪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刚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史永刚,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告王雪宾,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刚与被告王雪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刚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永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史永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波
审 判 员  郭卫锋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海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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