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开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吉才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开新与被上诉人毕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毕吉才于2014年5月2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开新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谭开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开新、被上诉人毕吉才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谭开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