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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焦枝、被上诉人张静、被上诉人张文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付焦枝,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张静,女,1995年11月27日出生,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付焦枝,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张静,女,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张文静,女,200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焦枝、被上诉人张静、被上诉人张文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付焦枝、张静、张文静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765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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