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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兴军,男,1973年9月29日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兴军,男,1973年9月29日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倩,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军及其辩护人司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信阳新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阳公司”)在信阳市鸡公山脚下开发建设“依云小镇”项目。2013年11月份,该公司约定并由北京格瑞佳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佳禾公司”)承建依云小镇的木屋、竹屋的工程建设,格瑞佳禾公司因故未按期履行合同,新泰阳公司便与被告人刘兴军约定由刘兴军承揽该木屋、竹屋工程,格瑞佳禾公司经新泰阳公司同意将先期支付的项目工程预付款转付给刘兴军,共计l5万元。同年12月初,刘兴军在购买一车约3万余元的竹木后,再次以项目需购买材料的名义向新泰阳公司申请工程预付款。2013年12月2日,新泰阳公司将10万元的工程预付款(汇票折抵现金后为96000元)通过网银汇至刘兴军的个人银行账户,刘兴军在接到汇款后,携带包括格瑞佳禾公司转付的工程预付款共计22万余元逃匿。2014年9月2日,公安干警在山东寿光市将刘兴军抓获归案,其亲属退赔新泰阳公司10万元,新泰阳公司对刘兴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职员常某某报案陈述称,2013年10月份,我公司聘请格瑞佳禾公司来给我们的项目做假山,两个月左右,工程做完。我们还有其他项目,(后来是)刘兴军做接下来的木屋、竹屋、竹廊架、竹亭的设计及施工。12月2号,刘兴军申请要去购买材料,需提前支付部分资金,经公司总经理张某同意,12月2日财务部的宋某通过网银把钱转到刘兴军提供的账户,转了九万六千元,12月3日,公司就找不到刘兴军了,刘兴军的电话一个无法接通,一个关机,人也不知道去哪了,然后我就报警了。

2、被告人刘兴军供述,格瑞佳禾公司驻鸡公山依云小镇假山溶洞项目部的刘某给我打电话说该工地的木屋、竹屋项目已经让他们公司承接了,并问我愿不愿意干。我到工地后假山溶洞项目工程已经接近尾声。11月份,我见新泰阳公司方面不断催促刘某他们就木屋、竹屋项目抓紧时间赶紧施工,但不清楚为何格瑞佳禾公司迟迟没有动作,我听说过新泰阳公司就木屋、竹屋项目已给格瑞佳禾公司先期拨付了工程预付款。(后)刘某回山东老家,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再也没有来工地上。此时传出格瑞佳禾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某得了重病。我来是打算给格瑞佳禾公司干木屋、竹屋项目的,我也着急,新泰阳公司也着急项目,新泰阳公司牛(军伟)经理就给我说直接跟我合作,且由他们公司督促格瑞佳禾公司将前期拨付的项目款再转拨给我。没过多久,我就接到格瑞佳禾的人电话,他们两次,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银行账户上合计给我汇了15万元钱。我用这钱去花了大概三万三千元钱买了一车竹子,运到工地上。过有十来天,我说还需要购买木屋的材料,并让公司再给我解决一点钱,后他们拿了一张汇票(面额10万元),如果兑换成现金的话就需要4000元钱的费用,我要现金并说这些费用我承担。12月初的时候,新泰阳公司通过网银给我转96000元钱,我没有再买材料就直接回山东了。

3、证人牛某某证言,我们公司依云小镇的假山溶洞项目接近完工,我们觉得格瑞佳禾公司干的挺不错,公司委托我跟格瑞佳禾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某就木屋、竹屋项目进行沟通,双方草拟了项目的合同内容。2013年10月份,张某某突然不出现了,工地上的事全部由该公司的驻场代表刘某负责。为赶工期,我多次找刘某询问,11月初,刘某答应去北京总公司签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我便于当月就木屋、竹屋项目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格瑞佳禾公司的账户汇了20万元。汇款后,我发现刘某也基本上不回工地了,电话联系,他告诉我他在山东老家出了事情。我觉得格瑞佳禾公司无法继续承建木屋竹屋项目,迫于工期紧张,我就与经常跟刘某一起的刘兴军继续谈木屋、竹屋项目,公司领导也同意跟刘兴军直接合作,并督促格瑞佳禾公司将我们支付的项目预付款直接转汇给刘兴军。格瑞佳禾公司给刘兴军汇款后,刘兴军往工地上拉了一车木屋项目施工用的竹子。没过几天,刘兴军又找到我让再支付一些钱给他去购买材料,我将10万元汇票给刘兴军,但刘兴军只愿意要现金,我们便将该10万元汇票兑成现金96000元(手续费4000元),于2013年12月3日通过网银支付给刘兴军的银行账户,到了第二天,再次电话联系刘兴军提示关机了,之后我们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联系,但都无法联系上。

4、证人胡某某证言,格瑞佳禾公司是我丈夫张某某注册创办的,张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突发脑出血生病住院。格瑞佳禾公司跟新泰阳有过合作,至于合作情况,我不了解。我不认识刘兴军,据我了解刘兴军不是格瑞佳禾公司的人。

5、证人刘某证言,我给张某某开过车,2013年七八月份跟公司去鸡公山做依云小镇假山溶洞项目。我认识刘兴军,刘兴军跟格瑞佳禾工地没什么关系,他也不是公司的员工。张某某于2013年10月份突患脑出血,然后一直辗转各地医院进行治疗。我离开信阳时,不清楚刘兴军在鸡公山依云小镇工地是否承包到项目。

6、证人赵某某证言,格瑞佳禾公司施工(我们公司)假山和溶洞项目,大概两个月后,我们看施工的挺不错,便希望与格瑞佳禾公司就木屋、竹屋建设继续合作,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打印出来后由格瑞佳禾公司驻场代表刘某将协议带回北京盖章,同时我们给格瑞佳禾公司就木屋、竹屋建设划拨20万元的预存款。后来,刘兴军告诉我们20万元的预付款格瑞佳禾公司支付了其15万元,15万元不够其购买施工材料,向我们公司牛某某经理和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张某提出了再支付10万元的材料采购费。2013年12月2日,公司财务部将96000元汇给了刘兴军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后就联系不上刘兴军了,拨打电话提示关机。

另有证人周某某、张某的证言与赵某某吻合一致。

7、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山东寿光市孙家集将刘兴军抓获归案,并于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1日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8、从刘兴军QQ邮箱中提取的信阳市鸡公山温泉度假村木屋、竹屋工程施工合同书在案。

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北京格瑞公司给刘兴军的汇款15万元,并注明是小木屋工程款。另有银行回单和个人业务结算单、证明及情况说明在案佐证。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证明证实信阳市新泰阳公司的企业法人信息,并证明其公司负责工程谈判的人是牛某某。

11、收条和谅解书证实,刘兴军亲属已归还骗取信阳新泰阳公司的10万元工程款,新泰阳公司对刘兴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款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兴军尚能认罪,且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兴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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