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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军安诉被告史金锁等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梁军安,男,1963年10月28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德海,男,1987年12月29日生,系梁军安之子。 被告史金锁,男,1966年7月10日生。 被告王运奇,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安与被告史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梁军安,男,1963年10月28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德海,男,1987年12月29日生,系梁军安之子。
被告史金锁,男,1966年7月10日生。
被告王运奇,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安与被告史金锁、被告王运奇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安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月30日以原告梁军安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史金锁、被告王运奇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梁军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军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军安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冠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