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梁军安,男,1963年10月28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德海,男,1987年12月29日生,系梁军安之子。 被告史金锁,男,1966年7月10日生。 被告王运奇,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安与被告史金锁、被告王运奇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军安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月30日以原告梁军安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史金锁、被告王运奇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梁军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军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军安负担。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冠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