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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书铝、关彩凤要求宣告魏晴晴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刘书铝,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 申请人关彩凤,女,生于1969年2月1日。系申请人刘书铝之妻。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书铝、关彩凤要求宣告魏晴晴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刘书铝,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
申请人关彩凤,女,生于1969年2月1日。系申请人刘书铝之妻。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书铝、关彩凤要求宣告魏晴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书铝、关彩凤称,二申请人之子刘小强和魏晴晴于2011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生子刘某甲、刘某乙。2012年1月17日刘小强因交通事故在江苏省滁州市去世,魏晴晴在办完丧事后于2012年2月7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虽经二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晴晴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魏晴晴,女,生于1991年8月10日。系二申请人的儿媳。二申请人的儿子刘小强2012年1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魏晴晴在办完丧事后于2012年2月7日离开舞阳县太尉镇老刘庄村270号出走,到2012年秋季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魏晴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魏晴晴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晴晴自2012年秋起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魏晴晴为失踪人。
指定刘书铝、关彩凤为失踪人魏晴晴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东 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锋(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