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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进安、张瑞枝要求宣告关娜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李进安,男,生于1965年1月25日。 申请人张瑞枝,女,生于1961年9月15日,系申请人李进安之妻。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进安、张瑞枝要求宣告关娜失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李进安,男,生于1965年1月25日。
申请人张瑞枝,女,生于1961年9月15日,系申请人李进安之妻。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进安、张瑞枝要求宣告关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进安、张瑞枝称,二申请人之子李志远和关娜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0日生子李某甲。2011年5月23日李志远因病去世,关娜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虽经二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关娜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关娜,女,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住舞阳县太尉镇齐桥村127号。身份证号:411121198807085027。系二申请人的儿媳。二申请人的儿子李志远2011年6月23日因病死亡,关娜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关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关娜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关娜自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关娜为失踪人。
指定李进安、张瑞枝为失踪人关娜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东 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锋(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