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李进安,男,生于1965年1月25日。 申请人张瑞枝,女,生于1961年9月15日,系申请人李进安之妻。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进安、张瑞枝要求宣告关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进安、张瑞枝称,二申请人之子李志远和关娜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0日生子李某甲。2011年5月23日李志远因病去世,关娜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虽经二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关娜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关娜,女,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住舞阳县太尉镇齐桥村127号。身份证号:411121198807085027。系二申请人的儿媳。二申请人的儿子李志远2011年6月23日因病死亡,关娜于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关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经届满,关娜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关娜自2012年6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关娜为失踪人。 指定李进安、张瑞枝为失踪人关娜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东 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锋(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