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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69号 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69号

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肖均锋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