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73号 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翟学战,男,出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 被告马建青,男,出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 被告于官印,男,出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 被告郑建峰,男,出生于1955年5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翟学战、马建青、于官印、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新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尚新定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