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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良等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良,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诈骗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良,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诈骗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德才,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2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东凤,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7日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12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索河办兴华路与演武路交叉口开发公司一号楼下,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N0E02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右后门侧车窗玻璃砸烂后,将车内放的9盒芙蓉王香烟、一棕色男式手拿包盗走。经核实:9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07元,被砸车玻璃给被害人马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80元。
2、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索河办惠场村家属院内,将被害人惠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奇骏SUV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放的四条硬盒中华烟、一瓶红酒、一双皮鞋、核桃、现金等物品盗走。经核实:被盗中华烟共价值1800元。
3、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京城办花园街对面城关乡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A0577D赛欧轿车左前门窗玻璃砸烂,将车内金利来手包、几十元现金、银行卡、洗浴卡等物品盗走。后又将院内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豫AM8N31奔腾x80轿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烂,将车内公文包盗走(包内装欠条、资料、现金等物品)。经核实:被砸车玻璃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经济损失200元。
4、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京城办河阴路老建业对面的鹏腾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AN300P萨博轿车车右后门窗玻璃砸烂,盗窃车内骆驼牌运动包(包内装票据、账本等物品)一个。经核实:被砸车窗玻璃给被害人王某造成经济损失53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索河办兴华路与演武路交叉口开发公司一号楼下,将被害人马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N0E02白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右后门侧车窗玻璃砸碎后,将车内放的9盒芙蓉王香烟、一棕色男式手拿包盗走。经核实:9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07元,被砸车玻璃给被害人马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80元。
2、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索河办惠场村家属院内,将被害人惠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奇骏SUV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放的四条硬盒中华烟、一瓶红酒、一双皮鞋、核桃、现金等物品盗走。经核实:被盗中华烟共价值1800元。现一条硬盒中华烟已被发还。
3、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京城办花园街对面城关乡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A0577D赛欧轿车左前门窗玻璃砸碎,将车内金利来手包、几十元现金、银行卡、洗浴卡等物品盗走。后又将院内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豫AM8N31奔腾x80轿车左后门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公文包盗走(包内装欠条、资料、现金等物品)。经核实:被砸车玻璃给被害人张某造成经济损失200元。
4、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王东良驾车载付德才、王东凤,携带T形锥、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荥阳市京城办河阴路老建业对面的鹏腾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豫AN300P萨博轿车车右后门窗玻璃砸烂,盗窃车内骆驼牌运动包(包内装票据、账本等物品)一个。经核实:被砸车窗玻璃给被害人王某造成经济损失53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东良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安抓获同案犯付德才,被告人付德才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安抓获同案犯王东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惠某某、马某某等人陈述及被砸车辆维修证明证明被害人各自车辆被砸的情况及被盗物品;
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状况;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王东凤处扣押实施盗窃所使用的手电筒、T形锥;从被告人王东良处扣押中华过滤嘴香烟硬盒一条;
4、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东良被抓获后对同案犯付德才、王东凤进行辨认;被告人付德才到案后对同案犯王东凤、王东良进行辨认;被告人王东凤到案后对同案犯付德才、王东良进行辨认。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能够相互印证;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对实施盗窃的现场进行了辨认;
6、荥阳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说明被盗香烟的价值;
7、发还清单证明被扣押的中华过滤嘴香烟硬盒一条已发还给被害人惠某某;
8、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9、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三被告人均系抓获,被告人王东良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安抓获同案犯付德才,被告人付德才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安抓获同案犯王东凤;
10、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
11、其他相关书证等在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王东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东良、王东凤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较好,且被告人王东良、付德才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安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德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东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手电筒、T形锥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杨 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淑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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