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96号 原告肖*杰,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告刘*梅,女,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 原告肖*杰与被告刘*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杰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一起打工时认识,后恋爱,于2006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7月28日生育儿子肖某某,2009年8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1年10月无故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和家人联系,原告给被告父亲打电话,被告父亲也说没有她的电话,联系不上,原告多次寻找,也找不到被告。原告登录被告的QQ后,在被告的空间里发现被告的留言还有一个男人的相片,原告才知道被告是和那个男的在一起,不会再回来了。从被告离家出走到现在已经近三年,被告从没有回来过,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被告不履行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双方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肖某某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户口本1份,用来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 2、结婚证2份,用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7日登记结婚; 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用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已有3年至今未归的事实; 4、照片20张,用来证明被告跟其他男的在一起的事实。 被告刘*梅未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6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7年7月28日生育儿子肖某某,2009年8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6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被告自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3年,原告起诉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肖*杰与被告刘*梅离婚(本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婚生子肖某某由原告肖*杰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付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