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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14号 罪犯王继德,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继德犯故意杀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14号

罪犯王继德,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继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继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11月19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执字第927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0月24日经本院(2006)汴刑执字第932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1091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476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继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0月3日晚,被告人王继德与王凤金的打麦场里看庄稼。王凤金熟睡后,被告人王继德心生歹意,拿起一把抓钩照王凤鑫头部猛击,将抓钩打断三节,被告人王继德又用另一把抓钩猛打王凤金胳膊,致抓钩头、把断开,后拾起断抓钩把朝王凤金身上连打几下,致王凤金昏迷。此后被告人王继德回村到王凤金家喊王凤金的女儿王杏丽、女婿李运动,三人把王凤金送到医院。王凤金经抢救脱险。

罪犯王继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受到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继德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继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继德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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