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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连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赵路忠,该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航空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连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赵路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航空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7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开封市,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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