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书怀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李书怀,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19日作出(2001)南刑少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书怀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74号
罪犯李书怀,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19日作出(2001)南刑少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书怀犯抢劫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1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5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李书怀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原判认定: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该犯伙同他人在南阳市新野县城郊乡等地实施抢劫,其中李书怀参与抢劫7次,其中6次系入户抢劫。在此期间盗窃他人摩托车、电视机、冰箱等财物,李书怀参与盗窃4次,总价值88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书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怀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多次入户抢劫,社会危害极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书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朱留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