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皇甫战国,男,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武刑初少字第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皇甫战国犯强奸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皇甫战国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该犯伙同他人将武陟县小董乡泌阳村的被害人周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带至武陟县宁郭镇小麻村马伟家,后该犯伙同他人将周某灌醉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将其强奸。2010年8月16日中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将孟某带至孟州市李满意家中,对孟某实施强奸,后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迫使孟某答应从事卖淫活动。该犯系主犯。 罪犯皇甫战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皇甫战国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皇甫战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