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61号 罪犯程华兵,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6)周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华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11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程华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10日下午5时许,该犯伙同杨兵将被害人李园园从家中约到杨兵住处,当晚,三人同睡一张床。期间,该犯将李园园强奸。次日凌晨,该犯和杨兵为灭口,将被害人李园园抛于太康县城关镇北关涡河内,至被害人溺水死亡。系主犯,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罪犯程华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监狱级罪犯积极改造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华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华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