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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卫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袁卫东,男,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卫东犯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袁卫东,男,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9日以(2001)豫刑一终字第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5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袁卫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1日21时许,罪犯袁卫东伙同他人在辉县市将袁某某劫持到麦田里,对袁拳击、脚踢、用高跟鞋打,致袁昏迷多次,抢走其身上部分钱物。之后,采取扼颈、捂嘴、拳打、勒颈等手段,致袁昏迷。对袁实施了强奸。事后又持刀将袁杀害。该犯系主犯,民事赔偿及罚金均未执行。
罪犯袁卫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卫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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