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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祥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茹祥科,男,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茹祥科犯故意杀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1号
罪犯茹祥科,男,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茹祥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服判不上诉,2007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法刑二复字第04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11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茹祥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茹祥科因家庭琐事对其祖父茹耀堂产生怨恨。2007年2月11日晚22时许,茹祥科携带电线、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潜入茹耀堂卧室,先用电击、后又采用卡脖、捂嘴等手段将茹耀堂杀死。
罪犯茹祥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茹祥科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茹祥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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