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正,男,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李继红,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生,男,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许亚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春正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春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李继红,被上诉人张国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徐春正。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艺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