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齐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区铁塔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小望,男,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李新胜,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朱小关,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齐寨(砦)社区居民委会因与周小望、李新胜、朱小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3元,退还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齐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艺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