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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东与马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12号 原告罗晓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千里,男,1975年6月3日出生。 原告罗晓东诉被告马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12号
原告罗晓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千里,男,1975年6月3日出生。
原告罗晓东诉被告马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晓东的委托代理人贾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千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晓东诉称,2012年2月17日被告马千里从原告处借款500000元整,双方约定月息2%。被告马千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1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50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252000元。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千里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2000元。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2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马千里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被告马千里向原告罗晓东借款500000元,月息二分,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1月被告归还原告500000元。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息,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252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罗晓东与被告马千里之间借贷关系,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252000元,未递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本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利息应按约定自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款之日,鉴于原告不能准确表述具体的还款时间,利息的计算截止时间应当在还款前一个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千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晓东自2012年2月18日至2013年10月31日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约定月息二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罗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罗晓东承担1080元,被告王俊伟承担4450(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惠丽
审 判 员 吕宏海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绍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