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典,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连,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典与被上诉人刘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典于2014年2月28日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刘淑连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上诉人荆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荆典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和被上诉人刘淑连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