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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0823号 原告魏孟德,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接见,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瑞,河南栗城律师事所的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继明,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所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魏孟德与被告王接见、王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8日、2015年2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孟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接见、王继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孟德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接见、王继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孟德撤回对被告王接见、王继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魏孟德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