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97号 原告王兴见,男,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文学,男,46岁,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兴见与被告王文学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文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文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见撤回对被告王文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兴见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