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64号 原告蒋福建,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举(又名李书举),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陈金各,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王德方(又名王中方),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刘坤召(又名刘小下),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李双印(又名李印),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李刚永,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姚玉华,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原告蒋福建与被告李举、陈金各、王德方、刘坤召、李双印、李刚永、姚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福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福建撤回对被告李举、陈金各、王德方、刘坤召、李双印、李刚永、姚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雷功 审判员 郭希海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