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35号 原告刘根生。 委托代理人刘威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魏红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生诉被告魏红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根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金 梅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欧阳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