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630号 原告司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梅 审 判 员 孟昭利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