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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57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威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257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威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卫

审 判 员  金 梅

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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