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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利利与曾云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卜利利,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卜楼村6号。 被执行人曾去飞,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太平西村。 申请执行人卜利利与被执行人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卜利利,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卜楼村6号。
被执行人曾去飞,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太平西村。
申请执行人卜利利与被执行人曾云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审查,据依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卜利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卜利利撤回对被执行人曾去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