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卜利利,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卜楼村6号。 被执行人曾去飞,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太平乡太平西村。 申请执行人卜利利与被执行人曾云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审查,据依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卜利利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卜利利撤回对被执行人曾去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