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夏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丁素云,女,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骆集乡王口村前王口67号。 被执行人程玉坤,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曹集乡程集村78号。 申请执行人丁素云与被执行人程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丁素云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写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程玉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丁素云撤回对被执行人程玉坤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谭 清 审判员 孙延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