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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玉芝与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40号 原告孟玉芝,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英飞,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40号
原告孟玉芝,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英飞,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负责人陈德敏,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静、李飞霄,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孟玉芝与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玉芝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玉芝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玉芝撤回对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孟玉芝负担。
审判员  郭登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