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40号 原告孟玉芝,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英飞,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负责人陈德敏,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静、李飞霄,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孟玉芝与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玉芝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玉芝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玉芝撤回对被告刘英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孟玉芝负担。 审判员 郭登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