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21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