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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东等人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9)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9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朝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码4112924197608155319,汉族,初中文化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9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朝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码4112924197608155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办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岩,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南邓高速公路收费站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杰,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肄业,南阳诚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办雇佣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勇中江,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海波,男,1981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010328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2011年8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屠建亮,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宛一,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戈,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根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2006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小军,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2013年8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涉嫌新的犯罪,于2013年9月12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虎,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2013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南阳市宛城区。2009年1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1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4月1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26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2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邢某甲,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2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邢某乙,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3年10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12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岩、胡杰、勇中江、邱海波、张小军、李根生、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梁玉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朝东、刘岩、胡杰、勇中江、邱海波、李根生、梁玉春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期间,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以宛城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朝东、刘岩、陈某某、屠建亮、段宛一、李虎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邢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南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229、377号刑事判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朝东、刘岩、胡杰、勇中江、邱海波、屠建亮、段宛一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229、3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红灿
审判员  刘 沛
审判员  艾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玉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