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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良诉崔宗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厚民初第108号 原告:杨道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 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宗文,男,汉族,生于1965年。 原告杨道良诉被告崔宗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厚民初第108号
原告:杨道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
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宗文,男,汉族,生于1965年。
原告杨道良诉被告崔宗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道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中良、被告崔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崔宗文承包淅川县厚坡镇蒋营村侯金虎的建房工程,原告组织工人给被告打工,约定按月由被告支付工钱。期间除被告支付给原告方2300元生活费用外,欠下的我方14100元工钱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拒。为此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我方工钱14100元。
被告崔宗文辩称:欠钱属实,数额也没错。但侯金虎说房屋的墙被垒歪了,所以没有支付给我工钱,故我也没有钱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5月,经被告崔宗文相邀,原告杨道良组织工人在被告崔宗文承包的位于淅川县厚坡镇蒋营村的工地上建房,双方约定由被告崔宗文支付其工钱。工程完结后,被告崔宗文仍欠原告方杨道良工钱共计14100元。现原告杨道良诉诸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工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履行其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杨道良组织工人为被告崔宗文从事建筑工作,事实清楚,被告亦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尚欠14100元未付,已经违背了其应尽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钱141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宗文辩称因其所建房屋主人侯金虎认为施工过程所建房墙有歪斜,没有支付给他该部分工钱,故其也不应支付工钱给原告,但该主张不应成为被告拖欠原告工钱的理由,被告应按时履行其应尽义务,支付原告方工钱,被告与房主的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对被告提出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宗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道良款人民币14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崔宗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峰
审 判 员  丰 力
人民陪审员  张好团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