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三门峡康耀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海军申请执行三门峡康耀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三门峡康耀电子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2014)渑民初字第57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57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书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