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茹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茹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2013)渑民一初字第1068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1068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义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书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