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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辉与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241号 申请执行人赵志辉,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志辉与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241号
申请执行人赵志辉,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志辉与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三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