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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军与李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军,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治年,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兴军与李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军,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治年,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兴军与李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