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军,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治年,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兴军与李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