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代书成,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全法,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元召,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书成与被告张元召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书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有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书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小伟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史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