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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娜与吴绍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二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小娜,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绍磊,男,汉族。 上诉人吕小娜因与被上诉人吴绍磊变更抚养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二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小娜,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绍磊,男,汉族。
上诉人吕小娜因与被上诉人吴绍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小娜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俊卿、被上诉人吴绍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小娜与被告吴绍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6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吴炎鑫,2009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吴悦菡。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吴炎鑫和女儿吴悦菡均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理。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子女满18岁之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己选择。离婚后原告吕小娜去了新疆,期间吴悦菡跟随被告吴绍磊一起生活。2014年5月1日到2014年5月16日以及2014年5月22日到2014年5月28日这两段时间,吴悦菡生病在临颍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原、被告都在医院进行护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并经质证。另外,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吴悦菡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每月1000元,按年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本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吴炎鑫、婚生女吴悦菡都由被告吴绍磊抚养。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去了新疆,这段时间吴悦菡跟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5月份吴悦菡两次生病住院,被告吴绍磊也在医院陪护,尽到了抚养义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在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内容。原告吕小娜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列举的情形,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故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小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小娜负担。
上诉人吕小娜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我们离婚后第二天,男方就把女儿给我送去了,他说他在外地上班,带不了。结果过了两天,他又到我妈家强行带走了女儿,中间男方父母带了只有不到一个月时间,后来还是我一直带着两个孩子。他性格反复无常,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男方父母都年迈多病,他又在外地打工,根本没有精力带孩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吴绍磊答辩称:上诉人所说事实不属实,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婚生女吴悦菡现跟随上诉人吕小娜生活。
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婚生女吴悦菡由何方抚养较为合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吕小娜与被上诉人吴绍磊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吴悦菡跟随吴绍磊生活,但离婚后婚生女吴悦菡大多数时间实际由吕小娜照顾,且目前仍随吕小娜一起生活;被上诉人吴绍磊平常在外地工作,双方儿子由其抚养。综合以上因素,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本院认为,婚生女吴悦菡由吕小娜抚养较为合适,待吴悦菡十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根据被上诉人吴绍磊庭审中自认自己的收入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吴绍磊每月支付吴悦菡抚养费500元较为合适,支付至吴悦菡年满18周岁为止。被上诉人吴绍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上诉人吕小娜应当予以配合。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婚生女吴悦菡由上诉人吕小娜抚养;
三、被上诉人吴绍磊每月支付女儿吴悦菡抚养费5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支付至吴悦菡年满18周岁为止;
四、驳回吕小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300元,由吕小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吕小娜与被上诉人吴绍磊各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吴增光
审判员 王路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梁珂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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