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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全军与王丙银、王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全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伟东,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丙银,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全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伟东,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丙银,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程(王成),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徐全军因与被申请人王丙银、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全军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全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全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跃民
审判员 林晓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吕柳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