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2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东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刘东伟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与帝豪路交叉口国通网吧,盗窃被害人庞某某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内装有银色吊坠项链一条(鉴定价值160元)、黑色牛仔裤一条。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刘东伟在许昌县尚集镇书画村梦幻网吧,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钱包一个,内装有现金57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盗赃款及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东伟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东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刘东伟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与帝豪路交叉口国通网吧,盗窃被害人庞某某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内装有银色吊坠项链一条(鉴定价值160元)、黑色牛仔裤一条。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刘东伟在许昌县尚集镇书画村梦幻网吧,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钱包一个,内装有现金57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盗赃款及身份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东伟的供述,被害人庞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东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东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适当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刘东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东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建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巍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