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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杰、闫亚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8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智杰。 被告人闫亚丽。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智杰、闫亚丽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8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智杰。
被告人闫亚丽。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智杰、闫亚丽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智杰、闫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何智杰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X路与XX路口交叉口XXX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陈你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王野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426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14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何智杰窜至许昌县XXXX家属院XX号楼X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金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67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3、2014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何智杰窜至许昌县枪杆XXX路XXX属院内,将被害人邵某某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907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4、2014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何智杰伙同被告人闫亚丽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X路与XX街交叉口南一出租院外,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银白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755元)盗走。案发后,被盗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智杰、闫亚丽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二被告人在所参与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智杰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智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闫亚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9日晚上,被告人何智杰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X路与XX路口交叉口XXX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陈你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王野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426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14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何智杰窜至许昌县XXXX家属院XX号楼X单元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金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670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3、22014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何智杰窜至许昌县枪杆XXX路XXX属院内,将被害人邵某某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907元)盗走。销赃后赃款自肥。
4、2014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何智杰伙同被告人闫亚丽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XX路与XX街交叉口南一出租院外,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银白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755元)盗走。案发后,被盗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何智杰、闫亚丽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杨某某、陈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及受害人杨某某购车及电瓶的相关手续,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闫亚丽怀孕彩超报告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何智杰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智杰、闫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所参与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智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智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闫亚丽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建    伟
人民陪审员 韩巧玲人民陪审员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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