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魏俊然,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邓庄街一中院。 被告赵俊山,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前王门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502032053。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然诉被告赵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俊然撤回对被告赵俊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