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68-1号 原告杨凤存,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33号付1号。 被告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森。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春华,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大张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存诉被告李春华、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凤存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杨凤存承担。 审 判 员 董爱巧 审 判 员 蒋建芝 人民陪审员 李卫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