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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68-1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68-1号 原告杨凤存,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33号付1号。 被告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68-1号
原告杨凤存,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33号付1号。
被告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森。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春华,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大张村三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存诉被告李春华、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凤存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石家庄臧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杨凤存承担。
审 判 员  董爱巧
审 判 员  蒋建芝
人民陪审员  李卫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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