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许县灵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栋超,任公司董事长。 地址: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店村。 委托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安,任公司董事长。 地址: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 被告邹建涛,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许昌县长村张乡染坊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邹建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5元、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李 璐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世刚 |